从沪深交易所的安排来看,转融通信息披露的重点在定期报告上,也即季报、半年报、年报上。但借助于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,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足。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。</p>
其一是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,让信息的内容没有了前瞻性与及时性。毕竟转融通的信息涉及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,正如大股东减持信息一样,这类信息的前瞻性与及时性是非常重要的,而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,这就让信息变成了事后诸葛量,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起不到参考与帮助作用。</p>
其二以定期报告为载体来披露转融通信息,这很容易让转融通的信息被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所埋没,毕竟定期报告涉及到很多的信息内容,投资者甚至根本就看不过来,而且看定期报告,投资者更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分红情况。如此一来,转融通的信息因为得不到突出而很容易被投资者所忽略,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的效果。</p>
也正因如此,仅限于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显然是不够的。当然,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转融通信息有其必要性,但转融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能限于定期报告,转融通信息披露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,让转融通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,更加及时,更具有前瞻性,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。</p>
要做到这一点,其实也并不难。那就是参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规则,来制订转融通的信息披露要求。比如,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、战略投资者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拟通过转融通渠道出借股份的,应提前至少5个交易日进行专项的信息披露,以便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调整相应的投资决策。这样的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,相反,不提前进行信息披露,而是任凭有关股东悄悄地出借股票来做空股价,这显然是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做法,这种做法必须予以纠正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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